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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裁判?規(guī)則來了!

  • 2023-02-20 11:36

重點條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條變遷說明

民法典第1064條是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guī)定,在原《婚姻法》中并無對應內容,本條規(guī)定為新增條文,其內容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條、第3條修改而來。在內容上,確立了“共債共簽”的基本原則,進一步明確了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條內容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一大亮點。

影響條文

【影響關系:吸收并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類案裁判規(guī)則

1.夫妻一方以證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據(jù)上簽字確認,該借款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時某韜與李某明、徐某芬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對外舉債,配偶未在負債憑證上借款人處簽名,僅以證明人身份在負債憑證上簽字,且否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足以說明夫妻二人并無共同借款合意,不宜確定為共同債務。

案號:(2018)蘇0923民初587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6期(總第829期);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發(fā)布時間2018年8月1日

2.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額舉債為個人債務——陳某軍訴齊某、崔某微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舉債是否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衡量的重要依據(jù)之一是借款用途,即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涉案借款發(fā)生前至離婚時夫妻雙方處于分居狀態(tài),無共同生活之事實,無證據(jù)顯示夫妻雙方有因共同生活而需共同舉債的必要,亦無證據(jù)顯示其家庭有大額支出,且涉案債務屬于明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舉債,債權人無證據(jù)證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涉案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應回歸合同的相對性,由借款人一方承擔還款義務。

案號:(2017)京0111民初12207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0期(總第823期);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發(fā)布時間2018年5月8日

3.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貸超出日常開支所需債務,但借款用于投資經(jīng)營,且所獲利潤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崔某花與楊某義、馬某中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雖然以個人名義借貸了超出日常開支所需債務,但債權人已經(jīng)證明案涉借款系夫妻一方賺取利差的投資經(jīng)營行為,利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償還。

夫妻名下財產(chǎn)的購買的時間不影響其應當承擔的涉案還款責任,即使是在案涉借款之前購買,亦是案涉借款的責任財產(chǎn)。

案號:(2018)最高法民申634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商事審判指導》2019年第2輯(總第49輯);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發(fā)布時間2018年9月12日

4.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方某訴曹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要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首先應厘清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不能僅以借款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來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從借款對象、借款時間、借款數(shù)額、借款用途等方面進行審查。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來源: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網(wǎng) 2014年06月30日

5.夫妻一方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擔的債務,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李某錦訴呂某容、郭某英、李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數(shù)額較大,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債權人明知借款人將借款用于放貸,案件審理期間未能證明該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經(jīng)營活動,或者借款人配偶在事后對該借款行為予以追認。因此,借款人配偶不應基于夫妻關系而承擔系爭債務。 

案號:(2018)滬01民終814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發(fā)布日期:2018年4月1日

6.債權人明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應認定借款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福建春秋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訴林某、陳某曄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案涉借據(jù)僅由夫妻一方作為借款人簽名,且能夠認定債權人明知該借款并非用于借款方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也并非是基于其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其關于借款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訴訟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案號:(2018)最高法民再20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發(fā)布日期:2018年9月12日

7.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借款用于公司經(jīng)營,所獲利潤屬于家庭生活收入來源,且借款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劉某訴王某、程某、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債權人借款,但該借款全部用于公司經(jīng)營所需,而借款方為一人獨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公司經(jīng)營獲得的財產(chǎn)屬于家庭生活收入來源,夫妻二人未舉證證明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所有,也未舉證證明案涉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貸關系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來源:山東高法微信公眾號

公布日期:2022年5月24日

司法觀點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夫妻債務性質的認定是夫妻債務制度的核心內容。本條(民法典第1064條)充分吸收了司法解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guī)定,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主要分為三個層次:

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其表現(xiàn)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簽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認。此即所謂“共債共簽”制度,這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和合同相對性原理。主要考慮是,在債務形成之時,債權人往往處于優(yōu)勢地位,課以其一定的風險控制義務,并不明顯加重其負擔;同時,能夠在家庭重大財產(chǎn)利益的處分上保護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尊重其知情權和同意權;亦能夠最大限度減少事后糾紛的發(fā)生概率。當然,事后追認的方式,不限于書面形式,實踐中可以通過電話錄音、短信、微信、郵件等方式記載的內容進行判斷。

二是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日常家事代理是認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生債務性質的根據(jù)。此類債務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疇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生活過程中產(chǎn)生,以婚姻關系為基礎,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撫養(yǎng)教育經(jīng)費、老人贍養(yǎng)費、家庭成員的醫(yī)療費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此問題,很多國家和地區(qū)均有規(guī)定,此處不再贅述。要特別說明的是,從域外立法例看,對于家事日常生活所負債務問題,也有一些限制性規(guī)定,如法國民法典第220條第2款、第3款對日常家事代理所生債務的連帶責任有兩項除外性規(guī)定:(1)視家庭生活狀況,所進行的活動是否有益以及締結合同的第三人是善意還是惡意,對明顯過分的開支,不發(fā)生此種連帶責任。(2)一方以分期付款方式進行的購買以及借貸,如未經(jīng)夫妻雙方同意,亦不發(fā)生連帶責任;但如果此種購買與借貸數(shù)量較少,屬于家庭日常生活之必要,不在此限。這表明,在法國法中,超出日常家事范圍的“明顯過分開支”和“以分期付款方式進行的購買以及借貸”都不屬于日常家事代理所生之債。它們是舉債配偶一方的個人債務,而不是夫妻共同債務。這對實踐中確定日常家事代理范圍有一定的借鑒意義。要特別說明的是,家事代理責任承擔的前提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制度,家事代理制度解決的是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務代理與第三人對外發(fā)生法律關系后的責任承擔,與夫妻財產(chǎn)制無必然聯(lián)系。

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且債權人不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橐鍪欠蚱奚畹墓餐w,具有長期性和連續(xù)性?;橐鲫P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形成日常家事債務外,還會與第三人形成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如大額借貸、贈與、不動產(chǎn)買賣等。為保護未舉債的配偶一方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guī)定此種情況下所負債務原則上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將舉證責任課以債權人,以倒逼債權人在建立債權債務關系時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按照本條(民法典第1064條)第1款規(guī)定要求舉債人的配偶一方簽字同意,確保債務形成為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也能夠最大限度避免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情況。民法典嚴格限制夫妻共同債務范圍的精神,應當說對于維護婚姻家庭的和諧穩(wěn)定,具有重要意義。

在我國現(xiàn)有的法律體系和語境下,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指夫妻作為共同債務人,以全部財產(chǎn)對該類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此,則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偏嚴,有利于保護夫妻未舉債一方的財產(chǎn)利益。有疑問的是,是否需要將債務性質認定與債務清償責任分別規(guī)定,尤其是在未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下,包括侵權之債、不當?shù)美蜔o因管理之債的情形,責任財產(chǎn)的范圍如何界定。在婚姻關系存續(xù)和解除婚姻關系兩種情況下,處理方式是否存在差異等,都有待實踐中繼續(xù)探索總結。

目前實踐中一般掌握的是,如果未舉債配偶一方已經(jīng)基于該債務受益,則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此情況下,基于權利義務一致原則,似無不妥,但實際上,在夫妻一方對外投資經(jīng)營的情況下,基于婚后法定共同財產(chǎn)制,另一方受益的情況是常態(tài),而由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風險巨大,如果只有較少的受益而負擔巨額債務的,亦存在權利義務失衡的質疑。因此,如何合理界定市場經(jīng)營風險與婚姻家庭穩(wěn)定之間的界限是一個重大課題。相反的,如果債權人無法舉證,也可能存在縱容夫妻雙方惡意轉移財產(chǎn)的情況。因此,應當進一步探索債務的清償規(guī)則。在未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基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所負債務的原理,未舉債方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為限對此承擔責任,其婚前個人財產(chǎn)、離婚后取得的財產(chǎn)以及其他法定個人財產(chǎn)不再作為責任財產(chǎn)范圍。從而既能體現(xiàn)婚姻家庭同舟共濟、榮辱與共的倫理性特征,又能給未舉債的另一方提供一種切割風險、開始新生活的機制,以平衡債權人和未舉債配偶一方利益。當然,這有待于司法實踐的進一步探索和總結。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167~169頁。)

司法實踐中常見問題匯總

1.該類案件中債權人應承擔何種舉證責任?

該類案件中,對于原告而言,應當舉證三組證據(jù)。第一組證據(jù)舉證原告與夫妻中一方存在債權債務法律關系;第二組證據(jù)證明被告二人在債權債務形成時存在夫妻關系;第三組證據(jù)證明未舉債配偶在該筆債務中存在“共債合意”“共享債務利益”等情形。

2.該類案件中,舉債配偶通過未舉債配偶賬戶走賬是否可以認定夫妻二人具有“共債合意”?

這個問題確屬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爭議性問題。其中爭議的點在于對債務的知情與“共債合意”二者之間是否可以同等理解。

我們認為,以舉債一方通過配偶賬戶走賬等情形推斷是否與未舉債一方達成“共債合意”,需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未舉債配偶對舉債配偶的走賬事實知情;二是未舉債配偶將已到賬的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不具備第二個條件,僅憑未舉債配偶知情,不能達到夫妻“共享”這一舉證程度,難以認定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

司法實踐中,如舉債配偶用未舉債一方賬戶走賬,則債權人可以通過銀行流水查證收款人的賬戶信息。從收款人的賬戶信息查證是否為未舉債配偶,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查令或申請調查取證,請求查證該賬戶自債權債務形成之日起至申請調查令之日期間的銀行流水。因現(xiàn)階段個人名下賬戶出現(xiàn)轉賬情形,皆具有短信等通知業(yè)務,另未舉債一方花費可能屬于之前的賬戶存款,但在明知舉債配偶用其賬戶走賬的情形下仍用該賬戶用于家庭日常開支消費,造成款項混同。所以如能查證未舉債配偶用于家庭日常開支例如超市購物、網(wǎng)上購物、特殊關系借款轉賬等情形,成為認定夫妻二人具有“共債合意”的關鍵。

3.夫妻一方婚前所負債務,配偶一方因此獲益的,是否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原則上,婚前一方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應當用個人財產(chǎn)償還。但要注意的是,如果配偶一方因此獲益的(比如該款項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或已經(jīng)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小貼士

為了方便大家理解這三個關鍵詞,模擬了五個場景:

場景一

小明與小麗結婚后,為改善生活質量,兩人決定購置新房。兩人為了湊夠首付向朋友借錢10萬元,并約定2年后歸還,兩人作為共同借款人在借條上簽字。

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于共同合意作出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由全體行為人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夫妻之間也不例外。因此,夫妻合意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增加財產(chǎn)、負擔債務,不受家庭日常生活必要性的限制,應作為夫妻共同債權、共同債務。實踐中,合意通常表現(xiàn)為共同參與,共同簽字,或一方參與但另一方事后追認等。

場景二

小明的兒子在玩耍時不慎摔倒,造成多處骨折,需要緊急手術、住院治療。為此,小明向同事小王借款10萬元,并約定1個月后歸還。1個月后小王聯(lián)系小明還錢,小明忙于照顧生病的兒子,無暇顧及其他,于是小王聯(lián)系小麗要求還錢。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此處,“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是指為家庭購房、教育、醫(yī)療等事項?!叭粘!倍忠馕吨搨怯糜诜€(wěn)定的、長期的、普遍的、大眾的家庭生活中可能出現(xiàn)的事宜,比如為子女教育支付培訓費用、因家人生病住院向親友借款、需購置家庭住房向銀行申請貸款等都是社會生活中存在于眾多家庭中的常見的負債行為。

場景三

婚后,小麗經(jīng)營一家小型超市,并以此作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后小麗與小明感情不和協(xié)議離婚,財產(chǎn)各半所得,債務各自清償。離婚后,某供貨商起訴小麗和小明償還貨款共10萬元。

夫妻一方的經(jīng)營性負債往往借款數(shù)額較大,明顯超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對此,應當由債權人舉證證明債務的產(chǎn)生系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經(jīng)營。由于小麗經(jīng)營小型超市所得系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且離婚時小明亦從中分得財產(chǎn),故欠付的貨款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至于小麗和小明離婚時對債務負擔所作的約定僅具有對內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場景四

小明和小麗結婚后,為了方便上下班買了輛車。因為酷愛跑車,喜歡聆聽跑車引擎的轟鳴聲,小明打算給愛車加裝尾翼、改裝排氣管等。為此,小明以個人名義向朋友小李借款30萬元,約定1年后歸還,并出具借條1份。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此處,小明因對愛車改裝而負債,只是滿足了自己對跑車的愛好,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且債權人不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為保護未舉債的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guī)定此種情況下所負債務原則上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場景五

小明很喜歡跟朋友打牌、打麻將,婚后也沒有改掉此“愛好”,小麗經(jīng)常勸阻小明,讓他少出去打牌、打麻將。面對小麗的勸阻,小明總是說“小賭怡情”。因沉迷賭博,小明向賭友借了不少錢,債主上門索債,家無寧日,導致夫妻感情不和。后小明和小麗協(xié)議離婚,小明提出其對外所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小麗承擔一半。

夫妻共同債務本質上是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等原因產(chǎn)生的債務。賭博系違法行為,明知他人為了籌集賭資而借債,形成的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夫妻一方因此借款產(chǎn)生的債務,不應認定為因夫妻共同生活而負合法債務,當然也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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